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要求,现将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
一、公示期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自2024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二、受理方式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相关单位反映。受理单位、地点及电话详见附件1。
三、公示要求
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受理部门反映(信函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
2.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电话及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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