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引入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等实务界人才参与我院法律实务课程建设,规范校外实务教师的教学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校外法律实务教师选任应当符合如下标准: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了解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的培养目标等培养方案内容。
三、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将自身经验和实例融入教学大纲之中。
四、了解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愿意与课程负责教师共同确定具体授课内容,根据大纲准备课件和教材,包括练习和模拟演练的设计。
五、语言表达能力强,语言生动、讲授内容有逻辑和层次。
六、热心公益。能够为学生提供专业案件办理等实习机会的、能够提供带薪实习岗位的,优先聘任。
七、初聘实务教师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并由法学院领导颁发聘书始得任教。
八、实务教师的授课内容与授课计划应由教研室或研究所、法律实务课程与劳动课程中心共同管理,实行双师同堂授课。
九、实务教师聘期三年,聘请届满之后应由课程负责教师重新提出申请,由课程负责教师报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4年4月15日
标签: 实务 课程 教师 授课 法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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