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实务教师聘任规定(试行)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为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制定《校外法律实务教师聘任规定》。规定明确了聘任标准,包括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实务经验、教学能力等。聘任过程由教研室、教学中心共同管理,实施双师同堂授课。聘期三年,届满后根据教学效果重新评审。优先聘用可提供实习机会和带薪实习岗位的人员,以提升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

(注:系统自动识别,请以正文为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引入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等实务界人才参与我院法律实务课程建设,规范校外实务教师的教学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校外法律实务教师选任应当符合如下标准: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了解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的培养目标等培养方案内容。

三、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将自身经验和实例融入教学大纲之中。

四、了解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愿意与课程负责教师共同确定具体授课内容,根据大纲准备课件和教材,包括练习和模拟演练的设计。

五、语言表达能力强,语言生动、讲授内容有逻辑和层次。

六、热心公益。能够为学生提供专业案件办理等实习机会的、能够提供带薪实习岗位的,优先聘任。

七、初聘实务教师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并由法学院领导颁发聘书始得任教。

八、实务教师的授课内容与授课计划应由教研室或研究所、法律实务课程与劳动课程中心共同管理,实行双师同堂授课。

九、实务教师聘期三年,聘请届满之后应由课程负责教师重新提出申请,由课程负责教师报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4年4月15日

标签: 实务 课程 教师 授课 法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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