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专业学位授权类别:(0351)法律硕士
二、遴选原则
1、导师遴选按专业学位类别进行,允许跨学科申报,但申报导师资格所属的学科专业必须与申请人所从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相一致。
2、本次导师遴选依据本学科、学位点发展需要,结合近三年在岗硕士生导师人数和2024年法律硕士专业招生情况,控制规模,按需设岗。
3、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公正。
三、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养、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方面。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学位与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团结同志,在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中能起到较重要作用。
2.职称、学位、年龄方面。应是本学科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在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年龄应未满57周岁。
(二)专业型硕士生导师
法律硕士导师实行双导师制,包括专业型校内指导教师(第一导师)和专业型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第二导师)
1.校内导师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为本人所在课题组的研究生)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过与申报学科或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或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上发表1篇文章,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图书馆)发表2篇文章;或正式出版1部学术专著(排名第一)。
(2)作为负责人或主研人(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3名,厅局级及其他项目为负责人)完成或正在承担纵、横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其他成果条件可以放宽)。
2.校外实践导师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掌握法律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并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业务,无违背职业伦理的行为。
(2)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位)或1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45周岁以下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且有足够的时间指导硕士完成毕业论文。
(3)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原则上应来自于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合作单位及其他校外单位(包括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实务部门)。并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①四级高级法官以上(含四级高)的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以上(含四级高)的检察官。
②在与法律实务相关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③二级律师及以上级别。
④在企业中从事法律实务相关工作,且学术水平和职称不低于上述条件的人员,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申报校外实践指导教师。
(三)遴选程序
1、本遴选标准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备案后,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遴选,按要求将遴选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新增遴选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校学位办公室办理相应聘任上岗手续。
2、申报审批程序
(1)凡符合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均可提出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华北理工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论文、专著,科研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报告,获奖证书和目前承担项目合同、项目批准通知、认定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报学院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的申请材料交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学院学位办公室将审议通过的《导师资格申请表》《推荐汇总表》及佐证材料的电子版(做脱敏处理)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一周,并将公示材料的链接提交至校学位办。公示期结束后将《导师资格申请表》和《推荐汇总表》(公示电子版打包),以及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盖章,主席签字)各一份提交到校学位办。
(2)导师遴选坚持高标准,确保高质量。尤其注重师德师风方面的要求,可实行一票否决制。
(3)回避。在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核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和亲属的,不能参加组织、评议和审核等工作。
(4)兼职研究生导师申报审批程序与校内人员相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
2024年4月20日
标签: 导师 学位 遴选 硕士生 研究生 专业学位
本站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便利,如有任何侵权或错误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进行更正或删除。[点击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