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遴选犬只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社会化服务点的公告

我市组织审核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社会化服务点,以补足市内犬只狂犬病抗体检测力量。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及专业检测机构,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并提交必要材料。审核流程为:取得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区农业农村委报市农业农村委公布。符合规定要求的动物诊疗机构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委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现场审核并进行检测能力比对。检测结果一致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公布。

(注:系统自动识别,请以正文为准。)

为贯彻落实《犬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犬只产地检疫事宜,补足犬只狂犬病抗体检测力量,现面向全市公开遴选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点,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遴选对象

我市范围内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以及取得相关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

二、遴选流程

按照自愿申请、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核的程序,对审核符合条件且检测能力比对结果达标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时间

遴选工作采取“随申请、随审核、随公布”的方式,全年面向社会开展。本轮报名时间2024年1月5日至15日。

四、申请、审核及公布

(一)取得资质认定(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交资质证明,审核确认后由区农业农村委报市农业农村委公布。

(二)符合规定要求(详见附件1)的动物诊疗机构。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样式要求见附件2),区农业农村委进行书面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现场审核;对位于市中心城区(市内六区)的,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审核。通过审核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能力比对,检测结果一致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公布。

附件:1.犬只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社会化服务点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2.犬只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社会化服务点申报材料

市农业农村委

2024年1月5日

附件:

附件1.犬只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社会化服务点应满足的基本条件.docx

附件2.犬只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社会化服务点申报材料.docx

标签: #检测 #免疫抗体 #农村 #农业 #狂犬病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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