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3年度郯城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郯城县对2023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用人单位需按规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保,于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进行网上申报,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未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需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务必如实填报信息,弄虚作假将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审核后,用人单位需及时点击“完成申报”,否则审核信息无法发送至税务部门。

(注:系统自动识别,请以正文为准。)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现对2023年度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一、审核对象

郯城县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需与在就业年龄段的持证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审核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访问“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sddpf.org.cn),在网站首页“办事服务”下点击“就业申报”,跳转到系统申报页面后使用法人用户登录。

四、申报材料

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进行填报,系统将自动进行比对,通过的信息无需另行提交资料,无法通过的信息需上传原件扫描件。

注: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需上传在社保系统下载或政务大厅打印的带公章凭证,工资发放证明可以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相关说明

1.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sddpf.org.cn),首页“办事服务”下点击“就业申报”,可下载相关帮助文件。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登录系统了解办理状态和审核结果,如无异议需及时点击“完成申报”,否则审核信息无法发送至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15762927570

郯城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标签: 残疾人 就业 申报 用人单位 审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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