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按照“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拟面向社会招聘14名警务辅助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招聘岗位
(一)招聘勤务辅警岗位14名: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退役士官或士兵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年龄18-35周岁,身高168CM以上,以社会面一线巡逻防控、打击违法犯罪工作为主。持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能适应24小时值班、夜间巡逻及节假日照常上班,男性适岗度较高。公安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具有驾驶车型B1或以上驾驶证者优先录用。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1988年2月29日以后出生)。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录用: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处罚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10.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1.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三、考试流程
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参照《中山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办法(试行)》《三角镇人民政府机关雇员招聘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等程序,择优录用。
四、考试事项
(一)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对照本公告各项要求对应聘人员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初审,并由专人电话通知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参加笔试。
(二)笔试
笔试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40%,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环节。笔试后,原则上按照招聘人数与入围人数1:3的比例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如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比例。笔试采取闭卷形式,不指定考试书目,内容主要为公安综合基础知识、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三)体能测试
笔试结束后,入围人员参加体能测试,测试项目为男:1000米、10米*4往返跑;女:800米、10米*4往返跑。体能测试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试未达标者不予录用。
(四)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面试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考核。
(五)体检
以上各项目考核后,将应聘者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拟聘用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医院由本单位指定,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不予录用。
(六)政治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考察。报考人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银行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录用。
(七)涉毒检验
政治考核合格后,由政工监督室统一组织到公安分局进行尿检,验出涉毒的,不予录用。
(八)注意事项
具体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尿检时间及地点待统一通知。
五、相关待遇及福利
符合聘用条件的,经试用合格后正式聘任,试用期间及正式聘用后,薪酬福利待遇参照《三角镇机关雇员薪金福利管理实施办法》标准执行。普通辅警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试用期为1个月,不服从安排者不予录用。
六、报名办法
(一)应聘人员须关注“三角公安宣传”公众号,输入框回复关键字“招聘”进入报名页面。
(二)笔试时,应聘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荣誉证书、机动车驾驶证、退伍军人证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1寸同底彩色照片2张。
(三)应聘人员在报考期间内要保持个人通讯畅通,如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通知信息而影响考核聘用的,招聘单位不负其责任。
(四)应聘人员所提交的报名材料必须真实,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和聘用资格。如应聘者有特殊状况(包括健康状况、病史等),应及时向招聘单位说明情况,对本人健康状况或其他情况进行隐瞒、造假,招聘单位有权取消应聘者资格。
(五)应聘人员无论是否被录用,所交报名资料一概不予退还。
(六)报名时间: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14日。
(七)咨询电话:0760-23185008,13590898088,13590898096,(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人:叶警官、罗警官
本公告涉及内容由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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