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落实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具体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6号)和《关于落实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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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6号)和《关于落实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晋中市落实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具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15日

晋中市落实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具体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综合管理改革,拓宽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通道,释放政策红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6号)和《关于落实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426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山西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制定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遵循中小学教职工成长发展规律,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激发中小学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精简效能、以编定岗、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按岗取酬的原则;坚持人岗相宜,责权明确、对口补岗、能上能下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向关键岗位、向一线岗位倾斜、重业绩、重能力、重奉献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四、重新设置岗位结构比例

目前,我市各县(区、市)及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均超过总岗位数70%,各类岗位均须按照全省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的最高标准设置。其中高级中学副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为35%,中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为50%;初级中学副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为25%,中级教师岗位结构为50%;小学副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为15%,中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为55%;幼儿园副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为15%,中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为50%;中小学初级教师岗位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的原则确定。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等学校各学段教师分别按照各学段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

五、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实际,按照科学规范、精简效能原则,优先保障教师岗位,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认真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任职条件、课时工作量、职责任务和绩效考核标准等内容,将其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依据。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全市中小学岗位设置变更要在10月25日前完成备案。岗位设置方案经备案后,应保持相对稳定,机构编制、职责任务等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在三个月内申请变更。

六、统筹管理使用岗位资源

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按照我省“县管校聘”的规定,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统筹调配各校岗位数量,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也可根据实际以学年度动态调整。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把握岗位标准和条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正高级和副高级教师岗位。其中正高级教师岗位评聘须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进行岗位管理备案。落实好中、高级岗位“蓄水池”、乡村中小学“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高级教师岗位等制度,加强各类别各层级岗位的统筹管理,盘活县域岗位资源,实现岗位效益最大化。

七、全面落实岗位倾斜政策

乡村中小学岗位设置倾斜政策的适用范围为各县(区、市)除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乡镇外的其他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乡村中小学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教师,经本县人社部门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全市乡村中小学设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高级教师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符合条件、通过评审的教师,可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全市乡村中小学设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教师中高级岗位按不超过乡村中小学常设岗位总量的10%确定,其中高级、中级岗位比例为3:7,并统筹考虑推进延迟退休改革及教师梯队建设需求分年度规划使用。

全市中小学在聘初级岗位教师,教龄满20年或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不占用学校中级岗位数额直接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教师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在聘中级岗位教师,教龄满25年或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且从教期间获得过设区市市级以上表彰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记功以上奖励的,可不占用学校高级岗位数额直接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教师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以上两种情况聘用的教师不占用学校常设岗位数额,评聘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层级内晋升等级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规定执行,聘用高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层级内晋升等级后按照常设岗位管理。

八、规范开展岗位竞聘工作

教育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宏观指导、组织调剂、促进均衡”的原则,指导各学校全面推行教师竞聘上岗,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各学校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岗位聘用条件和办法,要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一线教育教学工作量作为基本要求。学校新设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或者其他需要竞聘情形的,一般在备案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我省竞聘上岗的政策规定,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在同一学段跨校评聘,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九、切实加强聘后考核管理

各县(区、市)要完善教师聘期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管理。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严格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重点考核内容,全面考核教职工表现,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对长期不在教学岗位和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同类人员任课标准的教师应及时调整岗位,同时变更聘用合同。

十、确保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各县(区、市)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市)具体落实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尽快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稳妥有序开展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作,切实发挥好岗位管理制度的基础作用。各县(区、市)、各学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落实省市政策规定,坚决杜绝搞变通、打折扣现,保障政策的正确有效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学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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