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11月05日
报名结束时间:2024年11月14日
报名方式:符合条件拟报名人员填写《工勤技能人员交流选调报名登记表》,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与相关报名材料(学历学位证明、户籍材料等)发送至指挥中心人事教育处邮箱liuqi01@mail.cgs.gov.cn。每名工勤技能人员可填报多个志愿。
考核方式:根据每个岗位报名人数,分别采取不同的面试评价方式。其中,报名人数仅有1人的岗位直接采取面谈评价的方式,由各选调单位派人到指挥中心面谈,根据面谈情况确定是否列入考察对象;报名人数有多人的岗位采取面试的方式,由各选调单位组成考官组到指挥中心集中面试,报名人员按抽签顺序答辩,各选调单位按评分排序确定考察对象,如有同一报名人员被多个单位确定为考察对象的,则报名志愿靠前的优先。
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暂行办法》(中地调发〔2020〕73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指挥中心本级工勤技能人员交流选调到局属其他驻京单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流选调范围及岗位
此次交流选调仅限于指挥中心本级工勤技能人员,12个局属其他在京单位共设置15个交流选调岗位,具体岗位信息见附件1。
二、交流选调条件
(一)交流选调人员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地质调查事业。
(二)交流选调人员与选调单位领导人员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原则上不得交流选调到该领导人员所在单位。交流选调人员与单位领导人员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需要回避的其他亲属关系的,经局人事教育部审批后,方可选调到该领导人员所在单位。
(三)交流选调人员应具有北京市常住人口户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交流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交流选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截至时间: 2024年11月14日。
2.报名方式:符合条件拟报名人员填写《工勤技能人员交流选调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与相关报名材料(学历学位证明、户籍材料等)发送至指挥中心人事教育处邮箱liuqi01@mail.cgs.gov.cn。每名工勤技能人员可填报多个志愿。
(二)资格审查
由指挥中心人事教育处按照政策规定和交流选调条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后,将报名材料交各交流选调单位审核,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指挥中心门户网站公示。
(三)面试评价
根据每个岗位报名人数,分别采取不同的面试评价方式。其中,报名人数仅有1人的岗位直接采取面谈评价的方式,由各选调单位派人到指挥中心面谈,根据面谈情况确定是否列入考察对象;报名人数有多人的岗位采取面试的方式,由各选调单位组成考官组到指挥中心集中面试,报名人员按抽签顺序答辩,各选调单位按评分排序确定考察对象,如有同一报名人员被多个单位确定为考察对象的,则报名志愿靠前的优先。
(四)考察与体检
由各选调单位派人到指挥中心进行考察谈话,指挥中心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统一组织体检。
(五)确定拟选调人员
由各选调单位党委根据考察和体检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最终拟选调人员。
(六)公示
在指挥中心和拟选调人员所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拟选调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办理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四、政策规定
(一)工资待遇。由接收单位按照全年统计口径,计算平均每月的绩效工资水平,保证交流人员不低于原工资待遇水平。原工资待遇水平指人社部、财政部批复的指挥中心绩效工资水平,正式批复前,以指挥中心同类人员试行绩效工资水平为标准,正式批复后,参考指挥中心同类人员绩效工资退补政策处理。核定后的绩效工资若高于本单位同类人员绩效工资水平,高出部分暂作为绩效工资保留科目,今后随岗位调整逐步冲销。指挥中心已交流到京内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执行上述政策。
(二)医疗保障。交流选调工勤技能人员与接收单位在编职工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和子女医疗统筹待遇。
(三)住房分配。为鼓励指挥中心本级工勤技能人员积极交流到局属其他驻京单位,在周转住房分配上给予交流人员激励政策,凡2020年在指挥中心本级落编定位工勤技能人员近两年交流选调到局属其他驻京单位且符合分房条件的,保证能分配到周转住房。其中,二级、三级技术工在花家地1号楼67.98平方米及以下户型中优先选房,四级技术工在花家地1号楼57.99平方米及以下户型中优先选房,五级技术工及普通工在花家地1号楼51.32平方米及以下户型中优先选房,按照指挥中心周转住房分配办法,实际打分排名比以上政策靠前的按照打分排名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刘老师 (010)59305156
标签: 中国地质调查局 指挥中心 工勤技能人员 交流选调 局属单位 驻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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