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河夹镇学校教师骆碧君同志因个人原因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鄂人〔1999〕88号)、郧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骆碧君同志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复函》(西人社函〔2024〕2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本人申请,结合用人单位意见,经研究同意:
骆碧君同志(女,汉族,湖北蕲春人,湖北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学历,2015年9月参加工作,身份证号码为421126198908******)自2024年8月29日起与郧西县河夹镇中心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骆碧君同志聘用关系解除后,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终止。在规定时间内原用人单位协助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郧西县教育局
2024年9月24日
标签: 聘用 解除 教师 公告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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