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时间: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11日
报名方式:申报单位应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套,以及包含有上述材料内容的电子版。
考核方式:由本院对调解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考察。
为推进本院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工作,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及时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本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驻院特邀调解组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驻院特邀调解组织公开选聘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过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接受各方监督。
二、选聘数量
本次公开选聘驻院特邀调解组织入册,该名册每二年调整一次。
三、选聘条件
特邀调解组织应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经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等登记备案,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调解组织,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规范的运行流程;
2.有固定办公场所、明确的负责人、必备人数的调解员和必要的运行经费;
3.受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治组织监督管理。
四、业务内容
1.提供调解服务。接受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开展调解工作并提供纠纷解决服务。经法院同意,对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的民商事纠纷可以开展市场化调解。
2.提供咨询服务。根据接受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信息,向当事人解答诉前调解、诉前保全、司法确认以及调解工作流程、市场化调解收费条件及标准等。
3.提供诉讼辅助服务。在法院指导下规范做好调解材料送达、无争议事实记载、争议焦点固定、诉前鉴定、调解不成原因提示、送达地址确认及维护等诉讼辅助工作,并归入调解卷宗。
4.提供督促履行服务。负责对调解成功具有履行内容的案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并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
5.从事法院委托办理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
调解组织申请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需填写《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2.本单位合法有效设立的证明文件及章程;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本单位驻场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5.拟在泉山区人民法院驻场专职调解员以及调解辅助人员资料清单,既往法院入驻清单;
6.既往调解成功典型案例(参与特邀调解及市场化调解工作的2-3个典型案例);
(二)审查和考察
报名期限届满后由本院对调解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考察。
(三)聘任和公开
经审查、考察确定入选的特邀调解组织由本院予以公开。
(四)任期
本次选聘的特邀调解组织试用期1年。试用期内,特邀调解组织应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并严格遵守本院特邀调解组织相关管理制度。试用期满经本院考核工作业绩后再另行决定是否续聘。
六、申报时间及要求
1.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17:00止。申报单位应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套(按本公告第五条第一项所列项目顺序,对所提交的材料制作目录清单、标注页码、统一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附机构宣传手册),以及包含有上述材料内容的电子版。逾期申报的,不纳入本次公开选聘范围。
2.报名地点
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2号泉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请备注:驻院特邀调解组织公开选聘材料+组织名称,文件电子版请发送至qsfy83637772@163.com,备注同上。
3.申报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泉山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4.泉山区人民法院对申报单位进行登记和材料初步审查,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申报机构在3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
5. 联系人:李彩虹
联系电话:0516-83637786
泉山法院网站网址:https://xz.qsfy.gov.cn/index.shtml
标签: 泉山区 驻院 选聘 调解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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