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制度

招聘人数:若干名
报名时间:2024年9月3日-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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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细化岗位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益性岗位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设置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窗口单位)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辅助性公共管理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等基层公共便民服务管理类岗位;

(二)城镇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就业社保协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收发文件等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变化及时调整):

(一)下岗失业人员。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下同)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五)低保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七)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四、公益性岗位在岗待遇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对经营性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可按程序再安置一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六、公益性岗位招聘流程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流程如下: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需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招聘人数、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二)发布公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统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确定招聘时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资格审核。县人社部门指导报名人员填写《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通过线上查询比对、线下调查核实等手段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人员聘用。县人社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参加用人单位举行的考试(面试),根据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指导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录用相关手续。

(五)建立档案。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和《上岗诚信承诺书》,履行相关上岗手续,建立完善一人一册纸质及电子档案,内容包括:1、《公益性岗位上岗审批表》;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4、《就业创业证》首页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页(第七页)复印件;5、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6、上岗承诺书。纸质档案由用人单位、本人保管和人社部门保管,电子档案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七、公益性岗位管理体制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就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指定具体科室,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八、公益性岗位部门管理职责

公益性岗位各部门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县人社局负责全县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与计划下达,负责审核数据、审批人员和资金申报,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各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按时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确保资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三)县就业局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公益性岗位新开发项目,或增加和补缺人员的申请工作;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基础档案及管理制度;定期对全县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及作用发挥情况实地检查;落实全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四)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劳动纪律、履行职责、考核制度的落实,并做好日考核记录,实施动态管理。

九、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职能,遵守本单位工作纪律,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以下为部分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

(一)城管协管岗位:设社区内社区外两种岗位。社区内负责小区内违章建筑、扒窗改门、私挖地下室、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喷涂、毁坏绿地及市政公用设施,空气污染、拆改室内承重墙现象的监测管理,及时报告发现的违章现象,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交通协勤岗位: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在指定的岗位地点对非机动车行人违章行为进行制止、说服教育,对机动车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对发生的事故现场进行秩序维护和现场保护,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三)治安巡逻岗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居民自觉防范意识,认真搞好矛盾排查,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不稳定因素,认真负责县内治安防范,工作期间辖区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要依据情况制止或报警。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及时发现、报告、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预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协助公安机关和社区干部搞好外来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配合社区干部抓好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资金拨付程序及管理

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按月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名册、上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等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在用人单位上报材料备齐后,财政部门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到位。

十一、考核制度

(一)实行逐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定期公布,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出现问题逐级追究责任。

(二)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岗前培训,岗中管理,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挂钩,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用人单位需按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工作情况,如有人员变动要随时报告。用人单位对所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四次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宏观管理,并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要对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收回其使用的公益性岗位。

十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各级管理机构,主要考核机构设立、人员配备情况,管理细则、岗位职责、考勤制度、培训制度、奖惩制度、检查制度、报表制度制定情况。考核人员推荐招聘、定岗定员、用工协议签订、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发放、人员考勤、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完成工作任务、考核台帐、岗位分布图绘制等情况。

(二)考核岗位人员,主要考核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劳动纪律要求:1、遵守考勤制度,中途不脱岗。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三项累计达5次予以清退;2、工作期间不得干私活,发现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清退;3、因病、因事不能上岗,凭诊断书或书面请假条向主管人员请假,事后销假。病假一次最长不超过3天,累计超过一周要退出岗位,病愈后再上岗要到社区重新申请预备。累计旷工两次予以清退;4、工作时间不准饮酒或酒后上岗。累计发现三次予以清退;5、不得替岗,特殊情况临时替岗需经用人单位负责领导批准。故意冒名顶替或替岗的,予以清退;6、代签到或签章视为旷工。

完成本职工作要求: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出工不出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累计发现3次予以清退;2、工作服务态度好,经走访受到群众表扬的作为今后表彰依据。群众反映差,情况属实经教育无效果的予以清退;3、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外,还要予以清退。

十三、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制度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的;

(四)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省)外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个人身份信息的;

(八)在岗期间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九)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十)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十四、其他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益性岗位政策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8日

标签: 抚松县 公益性 管理工作 岗位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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