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和宁德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强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宁劳就﹝2024﹞10号)文件精神,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解决市场渠道难以就业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家门口”就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目标,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保障就业困难群体稳定就业和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岗位安置对象
1.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2.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人员:(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2)持《残疾人证》人员;(3)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二)岗位开发范围
岗位开发范围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1.公共服务类: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妇幼保健、托老托幼助残、乡村快递收发等;
2.公共管理类: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
(三)岗位录用程序和要求
岗位录用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公布信息。各乡镇(街道、龙安)等用人单位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2.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
3.考察聘用。各乡镇(街道、龙安)等用人单位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向社会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4.上报审批。各乡镇(街道、龙安)等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录用手续,并报市人社审批。
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推荐表(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安置登记表(附件2),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书(附件3)。
(四)岗位管理
1.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公益性岗位由各乡镇(街道、龙安)等用人单位会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发,报市人社部门认定后使用(附件2)。用人单位应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2.实行期满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书(附件3),并为录用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人身意外险,公益性岗位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对象可延长至退休。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按程序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再次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3.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用人单位应坚持“能进能出、渐进渐出,岗位相对固定、人员合理流动”的原则,对新增岗位配置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查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2)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3)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身份证年龄计算)或死亡的;(5)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6)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7)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8)季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9)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10)有其他法定情形规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聘用,解除或终止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签订解除(终止)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书(附件4),在7个工作日内报人社部门备案。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替岗。岗位就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聘用,终止或解除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资金保障
用人单位开发岗位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向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可延长至退休。用人单位可继续聘用补贴期限已满的人员,但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00%给予补贴(我市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若有调整,则按新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岗位补贴申报程序
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垫付、后补助”的办法,用人单位每季度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报表(附件5);
2.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月明细表(附件6);
3.公益性岗位季度管理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7);
4.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记录;
5.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明细单;
6.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经费往来结算票据。
四、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龙安)用人单位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立和管理使用,把好准入关口,负责对辖区内报名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并上报申请岗位相关材料,强化日常考核管理,规范建立档案台账,每月填写公益性岗位日常监督表(附件8)。
(二)人社综合事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所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岗位录用过程中的具体业务工作并负责政策解读。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开展巡查,并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巡查记录表(附件9)。
(三)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联合有关部门每年不定期开展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调研检查工作,填写公益性岗位检查表(附件10),对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三年(2024年8月1日-2027年7月31日),以前发布的相关实施方案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公益性岗位推荐表
2.公益性岗位安置登记表
3.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聘用协议书
4.解除(终止)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书
5.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报表
6.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月明细表
7.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季度管理考核情况汇总表
8.公益性岗位日常监督表
9.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巡查记录表
10.公益性岗位检查表
福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6日
标签: 福鼎市 保障局 实施方案 公益性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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