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方案的通知》(东盟经开区党政办发〔2020〕11号)中的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区域调整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定标路、工业路、建设北路、教育路、长岗大道、宝源路、发展大道、建设南路、里建大道组成的环道以内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规划支3路、伏波大道、永和路、发展大道、新庆南路组成的环道以内区域。
违反本通告规定,任何时段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在非允许时段在限制烟花爆竹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注:红色环道以内为禁放区域,蓝色环道以内为限放区域。
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调整的原由
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自2020年1月23日印发并实施,但随着开发区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有的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已不能适应城市管理和生态保护的需求。生态环境部门反馈,2021年、2023年均出现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气。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条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及时会商调整开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确保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措施到位、管控有效。
二、纵观南宁市及其他县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均在城市建设区域划分,不涉及城区以外的县(市)、乡镇。结合开发区规划发展以及公共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力量等因素,故开发区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调整为开发区城市建设区域范围内。
禁止
和限制烟花爆竹
调整前后区域对比
一、将长岗大道、宝源路、发展大道、建设南路、里建大道、思源路组成的环道内的区域和里建大道、定标路、工业路、定合路组成的环道内的区域,新增为烟花爆竹禁燃区。
二、将长岗大道、伏波大道中段、教育路、狮山北路组成的环道内的区域,由烟花爆竹禁燃区调整为烟花爆竹限放区。
三、烟花爆竹限放区不再包括开发区各农场,仅划分城市建设区域。
标签: 烟花爆竹 区域 燃放烟花 禁燃限放 大道 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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