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补充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霞浦县检察工作实际,本院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补充选任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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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霞浦县检察工作实际,本院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补充选任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现将补充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拟公开选任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10名。

二、听证员职责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员参加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听证员应当忠实履行听证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保守案件秘密。

三、听证员管理及履职保障

本次补充选任的听证员任期与第一批相同,纳入听证员库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内,经听证员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况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需要补充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补充。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本院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四、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在霞浦县所辖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五、选任程序

(一)提交报名材料

接受组织推荐报名和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自荐报名。报名需填写《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 (推荐表)

》(详见附件)。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一式两份(需附彩色证件照)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4.有助于履职的证明材料、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报名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进行:

1.现场报名。将报名所需书面材料现场提交霞浦县人民检察院12309接待中心。

2.邮寄报名。将报名所需书面材料用中国邮政快递EMS邮寄到本院。邮寄地址:霞浦县松港街道灵祐路7号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信封上注明“听证员报名材料”),联系电话0593-8950207。

3.线上报名。将报名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扫描制作成PDF格式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xpxjcy@126.com。

(二)初审和考察。对照选任条件,对推荐和自荐人选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从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履职能力、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筛选,提出初步人选。

(三)拟定和公示。将初步人选提请本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确定拟任人选,通过“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拟任资格。

(四)公布选任结果。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颁发听证员证书。

六、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有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的有关事项,可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咨询。

联系人:徐丽媛 联系电话:0593-8950207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8月20日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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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员推荐表.docx

标签: #霞浦县 #选任 #听证 #补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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