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漳泰拟征地安置公告补〔2023〕19号的补充公告(漳泰拟征地安置公告补〔2024〕4号)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补充告知书中主要包含两点内容:一是自2024年1月1日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二是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注:系统自动识别,请以正文为准。)

为实施漳州市长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区已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9日。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我市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原公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9万元/公顷计发、青苗补偿费按照4.5万元/公顷计发,因我市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泰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通知》(漳泰政综规〔2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漳州市长泰区坂里乡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漳州市长泰区坂里乡人民政府、正达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正达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的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漳州市长泰区坂里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公告继续执行。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标签: #长泰 #漳州市 #公告 #附着物 #青苗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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