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时间:2024年7月23日~2024年8月23日
报名方式:
1. 现场报名: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双休日除外),地点在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之一210室。
2. 网络报名:可将报名材料发送至邮箱zhangly@xmaj.com或fangcm@xmaj.com。
考核方式: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70分。面试由考官当场打分,去掉1个最高分,1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作为该考生面试成绩。
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系财政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隶属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9名合同制编外人员。招聘简章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2006年7月(含)以前出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5. 202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等证书,逾期未能提供者,取消录用资格;
6.具备招聘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注:1.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具体专业名称略有不同,招考单位应根据报考者的主修专业课程判断是否在所需的专业范围内;
2. 持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证书人员报考01、02岗位的,专业可放宽至理学、工学大类;
3. 持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证书人员报考02岗位的,最高年龄放宽至40岁(含),专业不限;
4.因本次01岗位招聘的合同制编外人员工作地点将安排在福州,可按居家就近原则优先考虑。
三、报名
本次招聘岗位专业按照《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4)》进行设置和审核。每名考生只能报考1个岗位,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考试及录用资格。报考人员必须保证本人无违法违纪的记录。
公告时间:2024年7月23日~2024年8月13日
报名时间:2024年7月23日~2024年8月23日
报名方式:1.现场报名。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双休日除外)。
2.网络报名。报考人员可将报名材料发送至邮箱zhangly@xmaj.com或fangcm@xmaj.com。
报名地点: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之一210室)
联系人:张小姐、方小姐联系电话:2699300、2699530
报名表附后,可在厦门人才网()、福州人事人才网(www.fzrsrc.com)、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网站下载。
报名材料:
(1)《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招聘合同制编外人员报名表》(须粘贴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照);
(2)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取得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者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5)能证明工作经验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扫描件;
(6)其他相关证书材料,如职称证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证书等扫描件。
四、考试办法
1.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直接进入面试,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
2.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70分。面试由考官当场打分,去掉1个最高分,1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作为该考生面试成绩。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以面试当天实际参考人数为准)与拟招聘人数比例等于或低于1:1的,报考者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体检。面试考官由主管机关、用人单位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
五、体检与考察
从总分达合格线以上者中,根据总分排名顺序,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在市特检院网站公示7天。
1.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按照用人单位要求,集中组织到指定的医院体检。组织体检当天未到场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本次招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要求执行,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2.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查阅个人档案,对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3.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或报考人员放弃资格等,均按总成绩排序进行一次递补。
六、入职手续办理
(一)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市特检院网站上公示7天。
(二)公示结果无异议,或经招聘单位核实不影响录用的,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工资待遇按本院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事项
1.本次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2.受聘人员应自行解决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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