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增城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10号)《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人社规字〔2022〕2号)《关于印发2024年度迁入人口计划的函》(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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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穗府规〔2020〕6号)《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10号)《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人社规字〔2022〕2号)《关于印发2024年度迁入人口计划的函》(穗发改〔2024〕20号)及《广州市增城区2024年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方案》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区2024年总量控制类入户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范围

注册地址在增城区的用人单位,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第一类单位:2023年广州市总部企业、2024年广州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除外);2024年区内重点项目或重点企业;已纳入省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第二类单位:在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纳税额达4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含民办学校);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含民办学校)。

(三)第三类单位:农业项目投资额超1000万元;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引进的农业企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土地流转500亩以上的农业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园的牵头实施主体企业。

(四)第四类单位:在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纳税额达8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含民办学校);2023年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内孵化载体的重点企业;申报截止前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企业。

(五)第五类单位:区国资局的下属企业;2017年以来我区引进的健康产业项目落户后成立的法人企业;由高层次人才和区企业“三高”人才创办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和区企业“三高”人才需持有创办企业的股权,且不可代持股权)。

(六)第六类单位:区内机关事业单位、镇街及村居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专业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含中小学非编制教师,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非编制教师、保育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党建指导员,辅警,医护人员等)。

(七)第七类单位:区内其他需要扶持的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使用入户指标,需由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报区入户审批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二、申报人入户条件

申报人应为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的在职员工(我区孵化载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高层次人才和区企业“三高”人才创办的企业的在职员工只限在申报单位申报)。申报人原则上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其中:对增城区面向全国引进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选人员,具有医疗卫生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医疗卫生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申报人需在引进单位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在关联企业内调动的,其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可一并计算(我区孵化载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高层次人才和区企业“三高”人才创办的企业的在职员工只限在申报单位计算社保年限)。申报人所在单位(限第一类、第二类单位)为近2年新成立、设立、迁入的,申报人应已在所在单位就业和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工作时间以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为准。本工作方案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

(三)对照《2024年增城区申报单位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计分表》(附件4)进行测评积分,原则上测评积分需达到104分。近2年新成立、设立、迁入的单位(限第一类、第二类单位)申报人原则上测评积分需达到86分。

申报人不具备以上条件又属各类别单位发展急需入户的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简称“特推”),报区人才入户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1.引进单位法人、股东、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工商登记为准),院长、校长等同级别管理人员(正副职皆可);2.前三个纳税年度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3万元(含)以上的引进单位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骨干人员;3.2024年度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1万元(含)以上的人员;4.在引进单位就业和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的人员;5.其他特殊人员。

三、指标分配

(一)指标分配情况

年度入户指标的60%用于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单位人员需求,入户指标的30%用于第四类、第五类单位人员需求(区内孵化载体重点企业年度使用指标总量不超过60个),入户指标的10%用于第六类、第七类单位人员入户需求。当入户指标有剩余时,经区人才入户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调剂用于其他类别单位。

上述类别单位中,存在2023年安排指标入户后人员异常流动超过5人(含5人)的单位,不纳入本年度指标安排范围。

(二)积分排序情况

申报人所在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料(纸质)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经区人社局复核后获得指标,并填报入户系统。

年度入户指标用完即止,若剩余指标数少于申报人数,则按申报人的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计分得分高低排序分配指标,同分者以申报入户人员在现单位累计缴纳社保时间长短确定,时间长者优先。

本年度入户指标未使用完毕的,由市发改委收回。

四、申报时间

采取按月受理制度,经办时间为2023年7月至11月30日,如未使用完年内入户指标,则视情况顺延至12月31日。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由申报单位统一申报,区人社局分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

五、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开展人员遴选工作

申报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加强宣传发动,开展好人员遴选工作。申报单位应根据单位发展的需要以及近年来已使用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的实际情况,统筹做好2024年度的需求计划,制定本单位的人员遴选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及程序等内容。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程序开展人员遴选,对申报人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经单位内部公示通过后的遴选人员名单填报《2024年增城区申报单位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需求申报统计表》(见附件5)。

(二)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上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收集好拟引进人员的申办材料和申报单位材料(见附件3),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以及骑缝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人事负责人签名后提交区相应主管单位审核。

(三)相关单位收集初审申报材料送区人社局

1.对广州市总部企业、广州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除外)、区内重点项目或重点企业、已纳入省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由区发改局收集初审。

2.对增城开发区核心区内的企业(除区内孵化载体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由开发区企业服务局收集初审。

3.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或在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纳税额达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由区科工商信局收集初审;建筑工程类企业、房地产企业、物业公司由区住建局收集初审;金融类企业由区发改局收集初审;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由区人社局收集初审;其他类别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收集初审。

4.申报截止前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企业,由区科工商信局收集初审。

5.区内孵化载体的重点企业和2023年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科创局收集初审。

6.由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由区委组织部收集初审。区企业“三高”人才创办的企业由区人社局收集初审。

7.农业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收集初审;区国资局的下属企业,由区财政局收集初审。

8.卫生系统及健康产业项目企业,由区卫生健康局收集初审;区内机关事业单位、镇街及村居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专业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含中小学非编制教师,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非编制教师、保育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党建指导员,辅警,医护人员等),由其主管部门收集初审。

(四)区人社局负责资格审查和确定名单

区人社局依据本工作方案要求,负责对主管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分值审查,视具体情况进行劳动关系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查后按分值高低顺序形成拟使用入户指标人员名单,通过区人社局局务会议审议,形成最终确定名单后,报区发改局备案。

(五)实施引进人才入户全流程网办

拟使用入户指标人员确定后,申报单位按照《广州市增城区2024年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填报人才引进申办系统。区人社局负责对申报人在人才引进申办系统填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批。

(六)办理手续

区人社局审批完成,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公布。申报人凭入户信息卡等资料前往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对年龄或年限有要求的,计算时间截至主管部门收件日。孵化载体的重点企业在区内孵化载体注册或迁入区内孵化载体的时间一般在2年以上,计算时点为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所在月最后一天。同时,在政策申报期内,企业的注册地址需在该孵化载体内存续,企业应在该孵化载体内实际生产经营。

(二)申报单位及拟引进人员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申报人员按照《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10号)第十一条执行,申报单位取消本年度、次年申报资格。申报单位申报的引进人才必须是本单位员工,其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必须为申报单位。若查实参保单位具有虚构劳动关系或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取消所属申报单位当年、次年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入户的资格。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拟使用入户指标的人员应为申报单位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在职员工,其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与上述单位一致。申报单位提供关联企业关系证明函,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且申报单位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需为增城区辖区内企业(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除外)。申报时由申报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四)根据事后监管的要求,区人社局对引进人才申报入户后半年内,不定期开展申报人的就业和社保关系情况核查工作。若核查中发现申报人在申报单位的就业和社保关系发生变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申报单位当年出现超过5人(参照市总量控制类入户方案)及以上就业和社保关系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不再列入总量控制类入户申报范围。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引进人才入户人员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材料须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及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不用真实姓名反映或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不予受理。

(六)申报通知和附件可在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c.gov.cn/)下载查看。

附件1:增城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指引.docx

附件2:增城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申报点一览表.docx

附件3:申办材料清单.docx

附件4:2024年增城区申报单位引进人才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计分表.docx

附件5:2024年增城区申报单位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需求申报统计表.xls

附件6:2024年增城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遴选工作实施报告(模板).docx

附件7:用人单位承诺书(模板).docx

附件8:个人承诺书(模板).docx

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承办单位:广州市增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2731139,020-82758916)

标签: 城区 保障局 入户 人力资源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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