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编制外聘用人员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我院2024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笔试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有序顺利进行,现将笔试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4年6月11日下午17:00-19:00
二、考试人员
报名参加乌苏市人民法院2024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提交完整资料,且通过资格审查人员。
三、考试地点、考场、监考安排
(一)考试地点
塔城地区卫生学校(乌苏校区)
地址:新疆乌苏市南区汉江路612号
(二)考场安排
(三)考务室
地点:明慧楼一楼会议室
考务人员: 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部分干警
四、考试相关安排:
(一)携带物品: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0.5mm黑色钢笔、圆珠笔、碳素笔、铅笔、橡皮,用透明袋子装。
(二)笔试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五、考场纪律
1.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点。严禁携带手机、手表、手环、耳机、智能眼镜、无线电收发装置、易燃、易爆、管制器具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点。考生铅笔、0.5毫米的黑色墨迹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只能装入透明文具袋,其他任何物品(如书包、文具盒、各种“垫板”、书籍、纸张、计算尺、计算器、涂改液、修正带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统一放在考场外“安检处”。考生不得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
3.考生应按要求接受安全检查。考生应听从安检人员提醒,自查并拿出与考试无关物品,放置在集中存放点,考生不得在考点内滞留、聚集,安检后直接到自己的考场签到。在人工安全检查过程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居民身份证放在考桌上角的座位号旁。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
4.试题均在试卷上作答,在拿到试卷后,考生须在试卷的规定区域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和座位号,并在草稿纸左上角填涂自己的座位号、姓名;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老师填写,考生禁填;拿到试卷后,考生须立即核对试卷是否当堂考试科目,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有无破损。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立即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得折叠,不得撕破。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5.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场监考老师统一信号为准。
6.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7.开始作答时,使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或钢笔书写,书写时,所有内容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严禁在试卷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严格按照试卷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内答题,切不可在装订区域答题;一律不准使用添卷纸,也不准答在草稿纸上;答题时若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改错或用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8.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在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待监考员走近后询问;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
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须再次进行安检。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但在考试终考前30分钟以前,考生不得离开考点,只能在考点内指定地方等候。
9.考场内保持安静;考生应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题;提前出场的考生要按试卷在上,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出场;考生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停止答题,端坐原位,并按照试卷在上,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逐个检查验收完本考场所有考生的试卷、草稿纸后方可统一离开考场。
11.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草稿纸,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12.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由执勤司法警察带离考场。涉嫌犯罪的,由考点移送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24年乌苏市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参加笔试人员名册
标签: 考场 考生 考试 试卷 监考员 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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