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公益性岗位的报名对象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
- 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 公职人员、乡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得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 严格落实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的亲属报名前说明承诺制度,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需经过村(社区)民主评议和信息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研究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按程序上岗。
考核方式:
- 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包括信息化管理、培训管理、考核管理、资金管理、退出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
- 监督检查部分明确了健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突出监督重点等保障措施。
- 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一经发现及时予以清退,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近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聊城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聊人社发〔2024〕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的通知》(聊政办字〔2022〕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开发管理机制、岗位开发设置、岗位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六个部分,共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办法》制定依据和目的,城乡公益性岗位定义三项内容。
(二)开发管理机制部分。规定了开发管理主体、年度开发计划、岗位开发类型、开发管理流程等内容。
(三)岗位开发设置部分。分别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类别,规定了岗位安置对象、岗位聘用要求、岗位待遇、补贴期限等内容。
(四)岗位管理部分。规定了城乡公益性岗位信息化管理、培训管理、考核管理、资金管理、退出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
(五)监督检查部分。明确了健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突出监督重点等保障措施。
(六)附则部分。主要明确《办法》执行期限,废止相关文件,明确有关执行事项等。
三、重点事项解读
(一)哪些人可以报名城乡公益性岗位?
1.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2.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在符合岗位需求前提下,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收入人口、残疾人实行优先安置,同一群体依序按照年龄(年龄大的优先)、认定登记时间(认定或登记早的优先)、家庭(低保家庭或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优先)三项因素确定。
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执行,下同)、乡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得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严格落实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的亲属(本人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报名前说明承诺制度,报名人员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在村(社区)民主评议和信息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研究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按程序上岗。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一经发现及时予以清退,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二)城乡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哪些工作?
城乡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以下岗位:
1.城镇公益性岗位。
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护林防火、文物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社会救助、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2.乡村公益性岗位.
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群防群治、地灾群防、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防止返贫、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护学助幼、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三)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待遇如何?
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其中,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低保对象因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具体渐退期限由各县(市、区)规定。
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经营者(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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